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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北京浙江企业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512-513室;邮政编码:100029;联系电话:010—64453636,64420821;传真:010-64421409;网址:www.zccb.org。

第二条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宗旨。

第四条 办会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民主办会,两级办会,构建民主、文明、和谐的商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领导,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浙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不定期地组织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从事商务活动的浙江籍法人和自然人。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原籍政府驻京办事处(联络处)推荐,经常务会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3 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商会集体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审议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替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追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需报秘书处经常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举办。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报常务会长会议通过;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本会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会长经分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产生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交纳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网站的维护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按《北京浙江企业商会财务制度》和《北京浙江企业商会会费缴纳和使用制度》执行。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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