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棕科电子建厂之初,,我被安排到总部人力资源部学习,,,领导们的谆谆教导现在我还清楚地记得:“意外保险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工作,,,必须做到日日清、、月月明,,,决不能存在过期漏保的现象。。。”
在总部的学习让我对人事工作有了整体的了解,,也使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意外险工作上,,,我更是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 ,,,,做到所有员工的保险都要每日一清。。。。然而,,,细而杂的工作使得每天的时间都异常宝贵,,,每日清查保险的工作时间过长,,,,将会占用处理其他事情的时间。。。能否有更好的方法解放自己的时间呢???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解决方案,,,,那就是统一保险到期时间法:让所有员工的意外险到期时间都统一在一个固定的日期。。。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每一位员工参保的日期不尽相同,,,如果统一到期时间,,,,那么保费该如何计算??经过与多家保险公司的沟通,,,,我们最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得到了解决方案,,那就是按承保时间的比例计算保费。。。。例如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承保365天的费用是150元,,,在保额和其他约定不变的情况下,,,,只承保100天,,,那么产生的费用就是100/365×150元。。。即计费方法为“实际承保时间”除以“约定承保时间”乘以“约定保费”。。。。
统一保险到期时间法的优势一是不易造成过期漏保现象,,二是节约了每日清查的时间,,三是便于每年的保险比价工作。。然而这一方法也有劣势,,,那就是如果参保员工不满半年辞职,,,按制度需扣除其保险费用,,在计算扣除的费用时就比较难算。。这时就需要一个方法来进行辅助,,那就是与保险公司约定可以一对一无限次数的变更被保人。。这样一来就使得每一个保险名额都有被保人在使用,,,,即被保人A辞职后,,,,可以将A的保险名额变更为新入职的B,,,保险时间没有终止,,,只是被保人发生了变化,,这样就能充分地利用每一个保险名额。。制度规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辞职后不扣除意外险费用,,这就意味着公司要为其承担辞职之日到保险期满这段时间的保费,,用了无限变更被保人的办法,,,,就可以减少公司的负担,,,,将辞职人员的保险变更为新入职人员,,,既解决了扣款的麻烦,,,同时也减少了投保次数,,节约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时间。。
经过在广西棕科电子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两个方法是可行的,,不仅漏保现象再无发生,,,,而且减少了投保次数,,,,为公司节约了成本,,,,大大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强度。。。